
当前位置:上海是节能工程技术协会官网 >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节能相关工程、技术、产品、管理、咨询、检测的科研机构和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管理、协调、服务,团结上海市节能相关工程、技术、产品、管理、咨询、检测的科研机构和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节能减排事业的持续发展,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上海市节能减排的科技资源与产业研究相结合,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遵守及贯彻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协会工作特点,组织、落实会员单位建立和实施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二)规范会员行为,提升科技创新,带动学术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
(三)系统的对国内外节能各领域的技术研发状况进行详细调研,密切关注节能技术发展动向,做好节能领域科研方向的引导工作;
(四)做好有关节能工程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定期举办节能技术讲座,召开有关的节能技术研讨会及节能领域的学术年会,编辑论文集,通过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展览、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加强节能领域各单元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研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标准、法规、发展战略理论和规划、重大课题等方面工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六)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承担向会员发布各种技术信息、宣贯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培训、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协助政府做好政策、标准、法规的研究,专业人才的教育及培训工作;
(八)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节能领域的四技服务,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展览、信息交流,论文编辑,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广;标准规范研究;人才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凡从事节能相关工程、技术、产品、管理、咨询、检测的科研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条件: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协会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技术指导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规章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本协会、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宣传本协会章程,扩大本协会影响,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按本协会要求真实反馈各种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改进节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上海地区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对会员的审查和评定,开展机构间协调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各种节能科研信息;
(四)帮助会员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做好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组织工作会议;
(五)建设和培训节能方面的专业人才制度;开展继续教育;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十一)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