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核进出口管制
上海节能信息网 2006-2-20 23:35:57 信息来源:未知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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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赞成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敏感的物资和技术实行有效的转让监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止扩散的努力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止扩散的名义损害其它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核领域,中国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一直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高度重视核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制定和坚持实行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机构的保障监督和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1993年7月,中国参加机构的普遍申报机制,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机构通报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进口任何一有效公斤或以上的核材料,以及出口任何核设备和有关非核材料。1996年,中国承诺不向未接受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和相关技术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也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了严格的规定;同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的“桑戈委员会”会议。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的控制。
中国对国际核出口控制的贡献
时间 重要事件 1991年9月16日 正式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机构通报任何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一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
1993年2月24日 参加机构的普遍申报机制,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机构通报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进口任何一有效公斤或以上的核材料,以及出口任何核设备和有关非核材料
1996年5月11日 承诺不向未接受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
1997年 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1997年10月16日 加入 “桑戈委员会”
1998年6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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