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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 监测制度将实行
上海节能信息网 2006-2-20 23:36:43 信息来源:未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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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如果监管不严或处置不当,其中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为此,24日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对核设施实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拟定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向会议作了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他说,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在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一些有核国家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

  解振华说,目前,我国的核技术已经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和工农业等领域广泛利用,尤其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最为广泛。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污染防治,草案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办理登记手续。订购、销售、转让和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将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和标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同时,草案强化了有关单位的管护责任,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关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解振华说,针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对放射性污染防治重视不够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草案规定,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报告,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

  关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解振华说,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放射性废物及时得到处置,防止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为了防止境外放射性废物流入我国,导致放射性污染在我国的扩散,草案规定禁止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入我国境内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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